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问题
1.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大约有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2.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四是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3.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籍个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4.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5.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九级修改为7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①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②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③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④税负变化趋向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⑤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⑥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的主要考虑: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从国际上看,目前世界各国税率表级次多以三级、四级为主,如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日本和美国是六级。因此,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比较理想的应是五级或五级以下。为体现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按照上述税率设计原则,有关部门设计了几百套税率方案,发现税率级次减少越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越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越不均衡,不仅会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甚至出现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而按照七级税率设计的方案,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
6.为什么要同步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7.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如何处理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收入者以及与企业之间的税负平衡?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差距。为平衡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维持五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做了相应调整,使两者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税率,2010年、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实行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扩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后,有利于适当平衡个体工商户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水平。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这两者相比,在征税上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资、薪金所得为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负。
8.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更好地落实纳税服务,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9.为什么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使广大纳税人尽快得到减税实惠,又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能够征管到位和便于操作,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从立法程序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务院需要一定时间重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从技术准备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机关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程序进行调整、测试和人员培训,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约500万户扣缴义务人也要对代扣代缴软件进行调整,还要进行核实,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一定时间。
(3)从配套政策和征管操作看,为配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财税部门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下发具体征管操作规定,并对税务系统、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辅导和培训;同时,基层税务机关要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这些工作也需要一定时间。
另外,从以往惯例看,2005年和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均留出两个多月准备时间。以保证修改后税法的顺利实施。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多于以往,实施准备时间应该更加充裕,考虑到这次改革主要是降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使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的好处,此次只留了两个月的准备时间,并保证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税法的顺利、平稳实施。
10.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如何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要求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例1】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1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例2】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意: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4个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12.税务部门在加强对高收入者征管方面有什么举措?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采取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①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年扣缴税款43.10亿元,人均缴纳税额11.84万元,其中预扣个人税额最高的为1亿多元。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91%。②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源管理。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2010年度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35%,人均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此外,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和股权变更涉税信息传递的税源监控。③积极加强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大力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非法人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明确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④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每年均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布置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并相应查补了个人所得税税款。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把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是:①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②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③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