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保护有了“尚方宝剑”
昨日,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城建局有关人士共同就刚刚颁布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对新修订的《条例》在行政许可、安保制度、主管部门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有突出特点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大连目前有3个风景名胜区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6年,我市就颁布实施了《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5年来,该《条例》在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过程中,出现了对新出现的问题缺乏规范的内容滞后性,有些内容还与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不符。于是,2008年,该《条例》的修订工作被立项,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今年6月24日市人大修订通过,7月29日省人大批准,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一个新特点,只有国家级和省级的风景名胜区才适用此《条例》。也就是说,省级以上的景区才叫风景名胜区。在大连,风景名胜区共有3处,其中金石滩风景名胜区、大连滨海—旅顺口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景区,长山群岛风景名胜区为省级景区。实际上,新《条例》的使用范围目前就是这三个景区,今后,如果还有申报获批的省级以上景区,也将适用本《条例》。
两项审批年底可实现网上完成
新《条例》有一个新亮点,就是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根据《条例》,从9月1日起,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有关建设活动和从事影响生态及景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市城建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实际上,新《条例》规定了两项行政许可内容,一个是在景区内搞建设,一个是在景区内搞活动。“比如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文化活动,进行影视拍摄等,从9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开始,就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了。”该负责人说。记者了解到,前期的行政许可审批采取报材料的传统方式,目前市城建局正在筹备公共电子政务行政审批软件的研发工作,预计年底这两个项目的审批就要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进行。
对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还要出细则
新《条例》首次对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保障规定。《条例》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景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新《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上述机构或工作人员在景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等,都被明令禁止。
市城建局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新《条例》实际上是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剥离开,下一步我们还将对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比如我们会规定不被允许的经营活动包括哪些等等,以政府文件或者是城建局文件的形式,作出详细规定。”
—— 风景名胜区保护有了“尚方宝剑”